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具体来说,原始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现场留下的物质与痕迹,如指纹、工具痕迹等。
书证:
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原件,如合同书、信件、日记等。
证人证言:
目击者或直接感知案情的人所提供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或辩解。
鉴定意见:
专家就案件相关问题所作的分析和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司法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勘验、检查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与案件相关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原始证据具有直接性、客观性和较强的证明力,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