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格式条款是指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平原则,从而不能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条款。具体来说,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格式条款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条款无效。
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条款可被主张无效。
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注意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因条款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