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可向县、乡、村三级帮扶救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县帮扶救助信息化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于每学年初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学杂费缴费回执);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2. 受理。各级帮扶救助中心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窗口同步负责上传纸质申请材料。线上受理的,统一由乡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进行初审。
3. 审核。受理申请后,乡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及村(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应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乡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应当组织民主评议(附件4)。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
乡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应当将困境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儿童常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填写《沭阳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6)。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乡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帮扶救助中心审查研判。
在村(居)评议、公示等审核环节,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4. 审查、研判。县帮扶救助中心应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及审核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研判,分析申请对象所符合的困境儿童保障类型后,并将数据推送给相关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 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帮扶救助中心的研判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认定过程中,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数据通过县城乡帮扶救助对象基础数据信息库实时推送给各部门及各级帮扶救助中心(服务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审批。
6. 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