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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冻结几家银行卡(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都会被冻结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7 08:08:10    

编者按

众所周知,在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不少人认为法院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都会被冻结吗?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律师解读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必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被执行人名下的某一个或几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足以清偿的,法院就只能冻结此账户中相应的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某一个或几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法院就只能将其账户内的相应金额进行冻结,就不会再冻结其他的财产。

2、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理论上可以冻结全部银行账户,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全部冻结

如果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账户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那么,理论上,法院是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的。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只会冻结一部分有余额或者经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并不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账户全部冻结,因为手续太繁琐,法院的工作量大,而且那些处于“休眠”状态的银行卡冻结的效果不明显

小编代理的一个恢复执行案件,在阅卷时发现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总共办理了29个银行账户,但法院只冻结了两个账户,在阅卷时看着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几个银行账户有资金入账,但在执行终本时却显示为“0”,我们将这一信息告知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气着说要去投诉执行法官。其他执行案件中,法院一般也只是冻结几个有余额或常用的银行账户。

3、即使全部账户都冻结了,被执行人仍然可以重新向银行申请开立新的贷记卡账户

即使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仍然可以重新向银行申请开立新的账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银行征信将会受到限制,无法办理银行款、开立信用卡等业务,但是一般的贷记卡并不受限制

结语

综上所述,在执行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而且即使冻结了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能够查到的银行账户,还有一些其他省市的小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账户是网络查控系统查不到的,更何况被执行人即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还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所以说被执行人有多少个银行账户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执行人的常用账户里面是否有钱,或通过被执行人的常用账户中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综合分析被执行人是真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是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甚至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可能,再决定后续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