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计时工资:
包括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等。
计件工资:
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等。
奖金:
包括各种形式的奖金和津贴,如年终奖、季度奖、加班奖等。
津贴和补贴:
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改革性补贴、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等。
加班加点工资:
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如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代扣代缴款项:
包括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税等。
其他收入:
如实行底薪制、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等形式的职工的相关收入也应按一定比例纳入社保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例如,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此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和福利,如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也不应纳入缴费基数。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严格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确定并申报缴费基数,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