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包括以下几种:
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
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的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住房救助:
国家通过住房政策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救助。
教育救助: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就业救助: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
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社会力量帮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济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帮扶措施,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状况。
这些救助措施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