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情形,要求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与工作有直接关系。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指的是在工作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时所受到的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攻击或其他形式的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些疾病被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情况。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指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受到伤害,包括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指的是在参与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适用于曾经服兵役并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军人,在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故意犯罪;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些规定确保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