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有一些特定类型的资金和账户是不能被冻结的。以下是法院不能冻结的资金类型: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
社会保险基金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国库库款
依据:《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48号)。
军队、武警部队的特种存款和连队账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356号)。
信用卡账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30号)。
工会经费集中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6号)。
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
依据:《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
依据:《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