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延长假期 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属于临时假日。具体来说,春节假期通常包括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这三天是法定节假日。而延长假期,如1月31日和2月1日原本是正常工作日,2月2日原本是休息日,这些日期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临时增加,因此实质上增加了两天的休假时间。
尽管延长假期具有防范疫情蔓延的特殊背景,并且是由国务院通过另行通知的形式进行的,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临时性特殊假期的性质。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如果单位未提前告知员工春节的延长假期为年假,那么这部分假期不应当认定为年假。
综上所述,春节延长假期应当被认定为临时假日,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安排为年休假或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