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离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在被告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
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或正在监狱服刑,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则可在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则可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无经常居住地,则在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共同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在中国境内有共同居住地,也可以选择去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法院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