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这类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拘留人员:
在某些情况下,如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特殊管理需要,原本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可能会被转移到看守所。
总结来说,进看守所的主要情形包括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判处短期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剩余刑期较短,以及特殊情况下行政拘留人员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