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给别人养需要以下手续和条件: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
-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
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夫妻共同收养时,双方均需符合上述条件;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