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转出转入需要以下手续和材料:
迁出手续
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申领迁入证。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当事人持迁入证、迁出证等相关材料,领取户口本。
迁入手续
确认迁往地点并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如有)。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持迁移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新的户口本并自立户主。
所需材料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房产证(如有)。
户籍证明。
关系证明和公证书。
注意事项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以上手续和材料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