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 被害人均有权报案。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控告权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报案的形式
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司法机关的义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总结: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均有权报案,且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司法机关有责任接受并处理所有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并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时,及时移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