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延期纳税权:
纳税主体在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缴款的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可以延期。
申请减税、免税权:
纳税主体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如果纳税主体多缴了税款,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部分。
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主体可以委托规范的税务代理机构依法代办税务事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纳税主体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权:
纳税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情权:
纳税主体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纳税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等。
保密权:
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税收监督权:
纳税主体有权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主体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申报方式。
要求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通知书的权利:
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纳税主体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
拒绝检查权:
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或处罚时,纳税主体有权拒绝合作,如果税务机关未按要求出示相关证件或未开具收据等。
索取完税凭证权:
纳税主体在缴纳税款后,有权索取完税凭证或收据。
请求国家赔偿权:
纳税主体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权向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并要求国家赔偿。
这些权利保障了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主体应当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权利,以确保税收的合法、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