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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江门斑点豆等三家儿童托育被罚17万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0:54:00    

南都讯 信用中国(江门)网站公示,因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江门市斑点豆儿童托育有限公司、江门市优蒙儿童托育有限公司和江门市嘉宝儿童托育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共计罚款17万元。

江门市斑点豆儿童托育有限公司被罚款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江门市斑点豆儿童托育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包括存在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处以7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偷税造成少缴税款,处罚款63,735.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9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江门市优蒙儿童托育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江门市优蒙儿童托育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包括存在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偷税造成少缴税款,处罚款47,70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9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江门市嘉宝儿童托育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江门市优蒙儿童托育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包括存在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偷税造成少缴税款,处罚款52,567.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9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整理、采写:南都记者 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