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向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申请方式如下:
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上述地点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保全: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判决的执行,可以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
申请人主张的案件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
担保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数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申请人承担因保全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
裁定与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注意事项
提供虚假诉讼等方式恶意获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财产情况时,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泄露给申请保全人以外的人。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有效地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