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主体证据
证明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且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以及共同犯罪中的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特征、经过结果等,以及造成的伤害程度和财产损失情况。
证人证言
证实行为人的行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以及受害人的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
物证和书证
物证,如作案工具、案发现场图片、遗留品等。
书证,如财物价值证明、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
鉴定意见
伤口检验、精神情状判断等。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电子信息等。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探查、搜寻、收押物件等记录。
其他证据
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确保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