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措施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情况所采取的不同于一般做法的处理方法。这些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
审查措施必须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应作为审查措施使用。
强制性:
审查措施的实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具体的审查措施包括:
暂予扣留、封存措施:包括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等。
查询、检查措施:包括在审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时,查询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财务账目;检查案件可能发生的场所等。
冻结、保全措施:包括在审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时,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冻结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审查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并妥善保管等。
组织措施:包括建议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停职检查或者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建议免职等。
技术调查措施:包括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其他措施:如谈话、讯问、询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
在实施审查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案件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