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污染事故的受理和处理通常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来说:
1. 地(市)、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4. 对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5. 渔业执法人员负责收集与污染事故相关的证据,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6. 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等也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