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文字作品:
指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如小说、诗歌、论文、报告等。
口述作品:
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音乐作品:
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包括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戏剧作品:
指演出戏剧的剧本,包括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形式的剧本。
舞蹈作品:
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杂技艺术作品:
指杂技表演的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
包括绘画、雕塑、摄影、书法等以视觉形式表现的作品。
建筑作品:
指建筑物的设计、建筑物的结构、建筑物的施工等。
摄影作品:
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下来的图像作品。
视听作品:
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音乐电视等以声音和图像形式表现的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计算机软件:
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其他智力成果: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些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这些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