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串通投标 :投标者之间互相勾结,操纵投标价格或结果。虚假投标:
提交不真实或误导性信息的投标文件。
转包或违法分包:
未经允许擅自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超范围经营:
超出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泄露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
伪造、变造证件:
制作或更改假证件参与投标。
行贿受贿:
涉及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以谋取中标优势。
恶意低价竞标:
故意提出异常低的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
利用黑市手段影响评标过程:
通过非法手段干预评标结果。
违反规定接受预付款:
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取工程款。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
公务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投标者提供帮助。
违反公开透明原则:
隐瞒信息、拒绝公布评标过程等。
组织方面的违规行为
未经合法登记的项目编制招投标文件。
不依法披露招投标信息。
以单位名义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竞争。
合同的重要内容未经招投标确定。
招标文件的违规行为
技术参数弄虚作假,提高或降低技术标准。
包庇支持有关企业获取特权。
妨碍其他有资格的投标人顺利报名或报价。
对非拟中选企业设置高额诱骗性保证金。
非公开途径传递招标文件。
使用悬殊价格、数量划分相似业务。
投标文件的违规行为
投标公司内部勾结,在不同标段恶意串通金额和工程。
提供虚假材料,对施工期限和质量隐瞒真实情况。
转让中标项目。
在评委会议之后进行投标文件的修改。
在整个正常投标次序范围之外的行为,如趁机恶意串通、散布不实信息等。
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评标专家将评标结果泄露给非法人员。
在评标过程中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
收受他人财物,影响评审公正性。
破坏竞争关系,非法插手评审结果以透露或炒作有关企业实力及信誉等详细信息。
修改废标事由、重新修订合同内容后参与评标等。
未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未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未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未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未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于违规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