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务合同的情况包括:
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雇佣用工:
适用于保洁工、钟点工、保姆等临时性工作制。
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这类人员适合签订劳务合同。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这些人员也适合签订劳务合同。
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
例如,未成年人、未获得合法劳动资格的人员等,他们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兼职人员:
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不能再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应签订劳务合同。
退休返聘人员:
已经退休并重新被聘用的人员,他们与聘用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临时用工:
短期、非长期性的用工,如临时保洁、搬运等,适合签订劳务合同。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