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有权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有权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一权利确保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和决策权。
参与决策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公益事业的兴办、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都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可以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监督权与知情权:
村民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可以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罢免权:
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并在必要时行使罢免权。
表决权:
农民可以按照程序参加村民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村级事务进行表决。
查阅权:
农民有权查阅有关村民会的文件记录和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监督权:
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或者错误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审计权:
村民会依法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建议权:
农民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建议。
责问权:
农民有权对失职、渎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责问。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预征土地知情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预征工作时,农民享有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农民享有确认权。
申请预征听证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预征工作时,农民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参与征收报批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农民享有参与征收报批的权利。
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政府在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农民享有征地批准结果的知情权。
人身自由权:
村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这是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
财产权:
村民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和财产,当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村委会提出保护和调解的请求。
男女平等权:
村民享有男女平等权。
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相应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资产分配权:
农民享有集体资产分配权,包括土地征用款分配、农村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等。
粮食直补:
农民享有粮食直补。
村民自治中的自治权:
村民在村民自治中享有自治权,包括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这些权利保障了村民在村级事务中的参与、决策、监督等方面的权益,确保村民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