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汇票禁止背书转让: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给他人。这是因为被拒绝承兑意味着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无法通过背书转让来保障其票据权利。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对于已经被拒绝付款的汇票,持票人也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这是因为被拒绝付款意味着持票人已经无法从付款人处获得款项,再背书转让将无法保障后手持票人的权益。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如果汇票超过了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限,持票人也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超过提示期限意味着持票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再背书转让将无法保障后手持票人的权益。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
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如果汇票上有“不得转让”的记载,那么该汇票及其后续背书均无效,持票人不得进行背书转让。
综上所述,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以及出票人明确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均属于禁止背书转让的范畴。持票人在这些情况下应当谨慎处理,避免因背书转让而产生不必要的票据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