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履行工作职责的意外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并且伤害必须与工作有直接关联。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不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