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村会计的任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主要的任命方式和程序:
村委会选聘或兼任
村会计一般由村委会选聘或者由村委会成员中有会计资历的同志兼任。决定权在村委会,但应当通报或告知村民,村民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乡镇政府批准
村会计的任免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任免手续。例如,福建省的规定是,村会计的任免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任免手续。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村会计的产生程序,但根据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决定了村会计应该由村委会任命,同时要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评议。
公开选聘
有些地区还会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产生村会计,如台堡镇咀头村面向全县公开选聘村会计1名,并明确了选聘条件和程序。
委派制
另一种方式是由镇(乡)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会计人员,由镇(乡)政府委派到村任职。委派会计受镇(乡)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为所在村提供财务会计服务。
综上所述,村会计的任命主要是由村委会决定,可能通过选聘、兼任或委派等方式进行,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透明和公正。具体操作时,应参照当地政府的村级财务管理方式和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