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在江歌案中没有过错和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日本司法部门的判定
案发地在日本,由日本司法部门直接侦办和审理。
日本司法独立,不受社会舆情、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具有很强公信力。
日本法庭判定陈世峰负全部民事责任,未提及刘鑫,认定刘鑫仅为非目击证人。
法律原则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犯罪需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刘鑫虽然关门不让江歌进去,但主观上没有杀害江歌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害行为。
法律对于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积极的作为义务,如医生对病人的救助义务等。刘鑫对江歌没有直接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陈世峰的杀人故意是针对刘鑫,而刘鑫已逃进家中反锁房门,无法与陈世峰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刘鑫的行为未为陈世峰的杀人行为提供客观帮助,因此不构成共犯。
民事责任的判定
尽管刘鑫的行为存在道德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不等同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判定基于其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是否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刘鑫的行为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
综上所述,刘鑫在江歌案中 没有过错和责任,她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