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不同层级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地域管辖
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专属管辖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
例如,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当事人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发生争议后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他考虑因素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与管辖法院也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原则和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法院咨询以获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