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院后,劳动者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伙食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本人工资等。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期薪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交通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且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