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强制性:
教育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即一切违反教育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国家强制部门的惩罚,必须被严格遵守。
规范性:
教育法是以规范性的文件出现的,是由国家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和稳定性,语言上具有精确性,逻辑上具有严谨性。
普遍性:
教育法在规定实施的区域和适用的对象方面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任何例外情况都要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
国家意志性: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只有居于统治地位、把持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把自己的阶级意志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自身的阶级利益。
民主性:
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和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之一。
柔软性:
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也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之一。
指导性:
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是教育法的一个特点。
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也是其特点之一。
综上所述,教育法律的特点包括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国家意志性、民主性、柔软性、指导性和具体内容的广泛性。这些特点使得教育法律在教育领域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能够有效地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