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的界定如下: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此外,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但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总结来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干部,均可享受离休待遇。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8:07:53
离休干部的界定如下: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此外,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但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总结来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干部,均可享受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