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签定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企图赖账或故意拖延时间
被告可能故意质疑其签名的真实性,要求笔迹鉴定,以达到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的目的。在提供检材时,被告可能会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笔迹,以期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
因时间太久字迹不像等客观原因
被告可能因时间过长导致字迹模糊或变化,怀疑签名的真实性。例如,借据、欠条等文件的形成时间间隔较长,原、被告对具体形成过程记忆不清,尤其是一些数额较小且年限较长的小额借款或欠款,被告可能毫无印象,同时对笔迹持有怀疑态度,因此申请笔迹鉴定以确定签名的真伪。
确定签名非其所写
被告十分确定借据、欠条上的签名非其所写,可能的情况包括:
原告或其他相关人员伪造签名,进行恶意诉讼。
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尚未结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写相关借据或欠条,或者已经知悉原告将真实借据或欠条丢失或毁损,因此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意图逃避债务。
这些原因反映了被告在诉讼中可能采取的策略,旨在通过笔迹鉴定来否认其签名,从而逃避法律责任或拖延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