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确保到庭人员与案件相关,宣布案由,即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主要问题。
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包括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等。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如有需要,将按照程序进行回避处理。
宣布开庭
审判长在确认准备工作无误后,宣布正式开庭。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出示证据: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归纳总结: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
辩论内容: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征求最后意见:审判长宣布休庭前,按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休庭: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宣判: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当庭或定期宣判,并告知当事人判决结果和上诉权利。
这些程序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